山东潍坊,老人带3岁孙子到超市购物时,因车轮掉落,导致孩子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造成孩子10级伤残。随后孩子父母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但超市却认为,孩子摔落是其自身摇晃所致,与超市无关。
平日里,张三的父母忙于工作,把张三留给了她的奶奶。奶奶年纪大了,但张三太活泼了,所以发生了一起事故。
有一天,3岁的张三想吃酸奶,奶奶收拾好东西后,就带他去附近的超市买酸奶。
在超市里,奶奶将张三放在超市的手推车里,以防张三到处乱跑,自己追不上张三。
奶奶对张三很是疼爱,觉得自身推着手推车,她觉得张三很安全,所以也就没有阻拦。
奶奶带着张三逛了一遍又一遍,等到她挑好了,再到收银台结账,张三还在那里上窜下跳,似乎对什么都很感兴趣,旁边的店员见他这样,也不阻拦。
奶奶正要结账时,购物车的左前轮突然脱落,失去了重心,而跳来跳去的张三与购物车一起重重地摔倒了。
店员看到后,迅速打电话给医院,带着张三和他的奶奶去了医院。由于奶奶没有带钱出门,店员们帮她垫付了19000元。
医院告诉奶奶,孩子骨折很严重,以后恐怕会不太好恢复,经过测试,孩子摔成了10级伤残。
事后,工作人员调取了监控录像,认为张三是自己踩着手推车蹦蹦跳跳,这次跌倒是他自己造成的,跟超市没有一点关系,于是,工作人员要求张三家长索要19000元的垫资。
父母认为:“在你的店里受伤,你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不知道你的购物车车质量如何,车轮都快要掉下来了,你也不修,我的孩子就这样掉下来了,你要赔我9万块,不然我们将把你告上法庭。”
不过,这位店主并不买账,因为手推车是用来存放商品的,人是不能坐进去的,所以张三被奶奶放在手推车上,这孩子如此活泼,车轮说不定就是他撞坏的。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没有在显眼的地方,提示消费者使用小推车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老人家将小孩放在购物车里,商家的员工也没有阻止,这就说明商家没有履行自己的提示义务,这就是商家的管理漏洞。
超市购物小车存在着质量上的问题,假如超市可以对购物车尽到检查、维修等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出现坠落的情况,说明超市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根据以上法规的规定,店家对孩子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购物车本身不具备孩子乘坐功能,张三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奶奶作为成年人,对于购物车的用途以及有几率存在的风险应该有一定的认知,但是仍然擅自改变了购物车用途。
当时,从监控录像上能够准确的看出,两个人之间的距离比较远,所以,奶奶没有照顾好张三,导致张三摔倒,她也有责任。
《民法典》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丢掉命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另加赔偿金。
小孩从购物车上掉下来,造成10级伤残,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
这个案例给人一种无望的感觉,似乎我们无论做什么都难以改变事实。这件事情所涉及的问题和责任是复杂的,但是我相信,对于每个家庭和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需要反思和行动。
首先,家长和监护人需要对孩子的安全负责。在家庭教育中,培养小孩子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很重要的。不能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者把孩子留给无经验的人照顾。家长需要时刻提醒孩子注意安全,教育孩子识别危险,这样才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过失。
其次,商家应该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超市不应该只是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更应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例如,超市能更加明确地标注禁止在购物车上坐人,设置安全监控和提醒,以及及时检修和更换购物车等。超市是经营者,不应该将自己与消费者的安全割裂开来,对于消费者造成的伤害,都应该有相应的赔偿和责任。
再者,法律规定在这个案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社会需要法律来维护公平和正义,同时也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规范家庭和商家的行为。如果有任何形式的侵权或伤害发生,都应该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以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法院判决小超市未尽到提醒、管理责任,承担80%赔偿责任,家长自行承担20%责任,判决店家应赔偿孩子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000元,扣除在医院垫付的19000元,店家还应支付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