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很多人会有这样的习惯,口渴了,需要买瓶水或者饮料,于是,先挑选好饮料,先喝了几口解解渴,将瓶子放入购物车,然后买完所有的东西之后,再去结账处一起付钱。但是,你喝饮料的时候会不会有这样的疑问,先喝饮料后付钱的行为算不算盗窃呢?毕竟,喝饮料的时候还没有付过钱。
另外,我们逛超市的时候,能够正常的看到,有些超市挂着醒目的标牌,上面写着“偷一罚十”,那么先喝水后付钱的行为被老板发现,要求“偷一罚十”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在某短视频平台就有这样的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张女士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因为孩子口渴了,于是,张女士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给小朋友喝了几口,然后拿着瓶子去超市收银台去结账。但是,在张女士看来很平常的一件小事儿,超市老板却上纲上线了,认为,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饮料属于盗窃,要求张女士给她10倍赔偿。
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是犯罪行为,适用的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不管是《行政处罚法》中的盗窃,还是《刑法》中的盗窃,都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张女士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盗窃。
首先,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超市作为商家,并非行政机关,根本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限,无权对消费的人进行罚款。所谓的“偷一罚十”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其次根据我们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店规定“偷一罚十”这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是明显不合法的。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人一定要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偷一罚十”是否构成敲诈,一方面要看数额,另一方面要看超市要不要进行了威胁和要挟,对当事人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在实践中,一些商场怀疑消费者盗窃,会强制搜身,其实,商场工作软强行搜查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商家确实怀疑或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可以实施“自助”行为,在商家采取了自助行为之后,应当及时报警处理,由警察进行一定的处理,商家无权自行对消费的人进行搜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