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州市锦隆五金店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决定书文号:连市监处分〔2023〕58号。
当事人在其运营场所出售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外包装标明有“”、“”文字图形注册商标标识,侵略了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的规则,构成了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4日,我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书。4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连州市连州镇慧光路212号首层北侧(自编1)的连州市锦隆五金店进行现场查看,在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的帮忙下,对当事人店内摆放待售的标示有“”、“大艺”注册商标标识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进行全方位查看,现场发现摆放在货架上待售的标示有“”、“大艺”注册商标标识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1套,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证实为冒充“”、“大艺”注册商标产品,并出具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辨别表》,辨别成果:连州市锦隆五金店运营的大艺Mod.2106-2(壹套)是侵略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是其公司出产,其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出产此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产品进行了扣押,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出具了《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连市监强制〔2023〕58号、《资产清单》。
当事人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确定侵略权力的行为建立的,责令立马中止侵略权力的行为,没收、毁掉侵权产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作侵权产品、假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东西,违法运营额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运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运营额或许违法运营额缺乏五万元的,能够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施行两次以上商标侵略权力的行为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阐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出售。”的规则
责令当事人立马中止出售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分:1.罚款1000元。2.没收“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Mod.2106-2(壹套)。